使用醇基燃料的问题和隐患十分突出
目前,一些地区正在推行燃煤小锅炉淘汰,淘汰方式包括关闭拆除和清洁燃料替代两种途径,清洁燃料替代主要是煤改电、天然气、生物质和兰州醇基燃料4种形式。部分地区尤其是区县农村小企业的生产锅炉、小浴室经营锅炉和小宾馆采暖锅炉使用醇基燃料。但据笔者了解,作为可再生燃料,兰州醇基燃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清洁燃料。并且,作为一种危化品,使用兰州醇基燃料的问题和隐患十分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使用兰州醇基燃料的,多是偏远农村的小锅炉,这些使用者对燃料来源几乎一无所知。例如,在华北某县没有一家在工商注册的醇基燃料生产、贮存和销售公司,所用醇基燃料由使用者通过电话联系流动个体户供应,个别供货个体户根据燃料使用者需求,再联系外地供应商,通过槽罐车转运到当地后进行分销,其对醇基燃料产地和上游供货渠道也不了解。无论是当地政府部门还是使用者,对使用的醇基燃料来源知之甚少。
这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醇基燃料的销售缺乏有效监管,市场上的供应者基本都是流动性很强的“黑户”。二是未对散布在农村的醇基燃料供应点进行安全与防护的监管和指导,其私设的临时储罐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三是不少锅炉因燃料替换(燃煤替换成醇基燃料)进行私下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四是未对醇基燃料进行特性分析,在成分、性质等重要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已在大量使用。五是尚未对兰州醇基燃料的无组织挥发和燃烧排放的废气进行环境监测,有可能成为新的污染源。
目前国家对醇基燃料使用和推广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要求,可行性和合法性有待确认。醇基燃料相关标准严重滞后,甚至缺失。早在1996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醇基液体燃料标准(GB16663-1996),这一标准已实行20多年,检测指标已明显不符合当前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醇基燃料行业鱼目混珠、市场混乱,一些非法商贩利用化工废料(甚至危险废物)生产醇基燃料并向偏远农村销售。醇基燃料锅炉排放也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2015年12月24日,环境保护部在给河北省环保厅《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议,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但在醇基燃料安全防护方面,缺乏相应执行标准。
随着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进度加快,有些地方不排除产生贪功冒进、急功近利的思想,对相关工作重视不足、调研不够、监管放松,为一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兰州醇基燃料不仅是危化品,由于标准和监管缺失,其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大的安全、环境和健康隐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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